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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干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7-10-12 17:02:59

 

  余干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余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余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调研员、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召集人同意,有关专()委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主任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

主任会议一般一个月举行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召开。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应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各专(工)委、办提出,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确定后的主任会议议题在会议召开前,告知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常委会会议期间和临时召开的主任会议除外)。主任会议议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各议题报送单位不能随意撤换或者临时增加。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需要表决的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八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负责处理常委会授权事项。

第九条 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有关重要会议的准备工作。

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决定常委会会议的日程安排。

审议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草案及大会有关文件;提出常委会向县人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工作方案。

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代主任会议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决定将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出的对专题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责成常委会工作机构印送报告单位研究办理。

第十条 主任会议负责提出议案,处理其他议案:

(一)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对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所提议案,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三)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决定不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讨论常委会关于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提出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免的人选。

听取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有关人事任免议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对县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听取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审查。决定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罢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职务的议案,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临时决定许可有关机关对县人大代表采取拘留、逮捕等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进行刑事审判,并决定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许可确认。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和组织实施有关监督事项:

(一)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组织代表集中视察时间、内容和形式;

(三)组织协调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讨论其执法检查报告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

(五)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大代表中,提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六)要求县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重点部门和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七)对没有完全、及时落实的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提出约见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并向主任会议说明原因;

(八)组织实施主任会议权限范围内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安排和指导县人大各工作机构的工作。

讨论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常委会工作要点任务分解落实意见,听取常委会工作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情况。

听取常委会工作机构关于视察、执法检查、调查和有工作的报告,对有关的重大问题,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讨论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听取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本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决议、决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初审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审定县本级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

讨论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的请示,讨论决定对乡(镇)人大有关决议、决定和工作方面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讨论决定主任会议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的文件材料由提出议题的工作机构准备。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的,视其情况,以常委会、办公室的文件印发,由主任、分管的副主任和办公室负责人签发;需要发布新闻的,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负责签署发布。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应确定专人记录,重大事项应根据内容和需要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机关、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或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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