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2016-12-12 14:56:00
余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余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已由余干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余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10日
余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条 任免和通过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下列人员:
(一)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工委(办)主任、副主任;
(二)根据主任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
(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四条 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下列人员: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名,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二)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提请,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 任免县人民法院下列人员: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六条 任免县人民检察院下列人员: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
(二)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人代理县长、院长、检察长职务。如提名的人选非副职领导人员,应先任命,再决定由其代理职务。决定代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由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本条所列代理的职务,至正职领导人恢复工作或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正职领导人为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凡属上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务自行终止。新一届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除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者外,均需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在人代会闭会后两个月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由上一届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工委(办)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没有变动的,不再履行任命程序。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机构撤消、合并或名称变更的,原提请机关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其相应的职务。
第十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或代理正职领导人签署。提请机关应在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十日前,将人事任免议案、任免理由及人事任免呈报表、提请任命人员考察材料等提交县人大常委会。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负责对提请机关提交的人事任免材料进行初审。如发现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有不清楚之处,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有关机关作进一步了解,并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对提请任命的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工作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参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考试结果应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一次仍然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撤回提名,一年内不得再向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主任会议听取提请机关负责人关于人事任免情况的介绍,决定将人事任免议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议案,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或代理正职领导人应在常委会会议上说明任免理由,并介绍提请任命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实绩、法治意识、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等主要情况。正职领导人或代理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一名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命事项时,应通知提请任命人员到场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拟任职发言的具体办法参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任命人员作拟任职发言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人事任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也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方式表决,以获得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七条 凡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并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请求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决定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须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上述职务,应先行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行文通知有关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常委会监督,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